來源:高雄市水利局 主旨:公告高雄市茂林區公所申請地下水家用及公共給水水權變更登記。 依據:水利法第34條。 公告事項: 一、水權登記(詳如附件) 二、上列公告事項,利害關係人如有異議時,應自本局公告之日起15日內聲敘理由並檢附證據,逕向本局提出,期滿無人提出異議或異議不成立時,本局即依法予以登入水權登記簿,並發給水權狀。 詳見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