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115年高雄市農產業保險補助計畫
公告事項:
一、高雄市政府農業局(以下簡稱本局)配合農業部推動農產業「保險,為鼓勵高雄市(以下簡稱本市)農民增進投保意願, 特訂定本計畫。
二、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高雄市政府農業局。
(二)保費補助辦理單位:辦理本市農產業保險之各級農會、保險公司、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
三、補助對象:實際投保農業部公告本市之農產業保險並通過農業部農糧署(以下簡稱農糧署)補助核定之農民。
四、
申請程序:農民投保農產業保險,並通過農糧署補助後,由保費補助辦理單位將農糧署核定之補助函、核定清冊、領據、 助辦理單位辦理後續補助事宜。。
轉帳證明送本局申請,本局確認文件齊備後,撥款至保費補
五、補助額度:
(一)補助農民每一標的農作物或設施全年保險費30%,以每公頃三萬元為限。
(二)補助農民養蜂保險全年保險費30%。
六、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者,不予補助:
(一)申請案件,其申請書所載事項或檢附文件有虛偽、隱匿、 偽造、變造之情事者,本局得撤銷或廢止其補助,並應作成書面行政處分命受補助之農民限期返還全部或部分補助款,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二)補助款核發後,受補助之農民因保險契約終止、解除、投保金額、費率變更或其他法定事由,致增加或減少保險費者,應於補繳或領退保險費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局申請補發或退還溢領之補助款。
(三)未依前項規定申請退還溢領之補助款者,本局得撤銷或廢止補助,並應作成書面行政處分命受補助農民限期返還全部或部份補助款。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詳見附件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