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輔導造林申請說明,如下所述,詳請參看附件,如有疑義,請聯絡本所承辦人:陳秀英,07-6801045#234
一、 申請條件:
(一) 土地部分:
依據「獎勵輔導造林辦法」第4條規定如下:
1、山坡地範圍適用之土地區位:
(1) 有森林法法第21條第1款至第3款情形之
林業用地。
(2) 原住民保留地使用編定為林業用地之土地。
(3) 非都市計畫區之農牧用地。
(4)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實施造林必要之地區。
2、土地最小面積:0.1公頃以上。
(二) 申請人部分:
依據「獎勵輔導造林辦法」第2條規定如下:
1、私有林地之所有人。
2、原住民保留地之所有人或具原住民身分之原住民保留地合法使用人。
3、於山坡地範圍內農牧用地上實施造林之土地所有人或合法使用人。
4、依本法第四條所定視為森林所有人者。
(指非為林地所有人,但有土地使用權、租賃權等,以此資格申請者,第7年以後獎勵金減半為1萬) 。
5、於其他依法得做林業使用地區實施造林之土地合法使用人。
二、 申請流程
(一) 為配合造林戶,本府於每112年1月至112年4月底申請獎勵輔導造林。
(二) 備妥下列相關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之鄉、鎮、市公所申請:
1、 獎勵輔導造林申請書。
2、 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可由受理機關協助列印)
3、 國民身分證影本或團體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4、 申請人非土地所有權人,應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或承租契約書。
5、 申請人為共有土地所有人之一,應提出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書或分管協議書。
三、 造林獎勵金額度:
20年每公頃合計60萬元,各年之額度如下:
第 1 年:每公頃12 萬元。
第 2-6 年:每公頃4 萬元。
第7-20年:每公頃2 萬元。但申請資格為森林法第4 條所定視為森林所有人者,其獎勵金減半發給。
四、 檢測標準:
(一) 樹種及株數符合規定,平均分布正常生長於林地。
(二) 成活株數達70% 以上;自造林第7 年起,每年造林成活率得 扣除自然枯死率2%。
(三) 位屬山坡地,無超限利用。
(四) 租地造林地無違約使用土地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