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雄市茂林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鼓勵適婚區民結婚,共同組織家庭,提高茂林區人口,減少人口外移,並藉此減輕新成立家庭經濟負擔,落實社會福利政策,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 申請結婚補助津貼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並以一次為限。
- 現設籍本區連續滿一年以上(設籍基準日應自結婚登記日起算,往 前推算滿一年以上)。 戶籍資料已登錄結婚登記。再婚者,不予補助。
- 補助金額為每對結婚者新臺幣伍仟元。申請人及配偶皆符合第二條資格者,補助金額為每對新臺幣一萬元。
- 符合規定者,檢具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1.申請書(如附件)。
2.申請人及配偶之國民身分證、印章。
3.雙方一個月內現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4.領款收據。
5.委託代辦者,除上述文件外,另須檢具委託書及委託人之身分證、印章。
- 自結婚登記日起,於三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視同放棄,不得補發。 本自治條例結婚補助津貼採申請制,經本所審核通過後發放。
- 經費來源由本所編列預算支應,經費用罄,停止津貼發放。
- 本自治條例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