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對象:
1.凡死亡時設籍本區六個月以上之市民死亡後,其遺體採行火化方式,骨灰(骸)安置於合法之公、民營納骨塔(堂)或其他設有相類存放設施之地方者,其遺屬得依本要點申請補助。
2.未設籍本區或設籍本區未滿六個月之本區原生市民死亡後,其遺體以前條之方式處理者,其遺屬亦得依本要點申請補助。
二、補助額度:依上開補助對象1.申請補助,經核准者,每案以補助一萬元為限;依對象2.申請核准補助者,每案補助五千。
三、檢附證件:由遺屬於事實發生之次日起三個月內,檢具申請書、火化證明及火化繳費收據正本、死亡者除戶戶籍謄本、申請人之身分證明等相關文件向本所提出申請;如非遺屬之申請人,須檢附死亡者戶籍地之村、里長所出具之負責辦理喪葬事宜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