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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館

    高雄市茂林區結婚補助津貼自治條例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1-08-31 14:49
    • 高雄市茂林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鼓勵適婚區民結婚,共同組織家庭,提高茂林區人口,減少人口外移,並藉此減輕新成立家庭經濟負擔,落實社會福利政策,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 申請結婚補助津貼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並以一次為限
    • 設籍本區連續滿一年以上(設籍基準日應自結婚登記日起算,往 前推算滿一年以上)。 戶籍資料已登錄結婚登記。再婚者,不予補助。
    • 補助金額為每對結婚者新臺幣伍仟元申請人及配偶皆符合第二條資格者,補助金額為每對新臺幣一萬元
    • 符合規定者,檢具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1.申請書(如附件)。

              2.申請人及配偶之國民身分證、印章。

              3.雙方一個月內現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4.領款收據。

              5.委託代辦者,除上述文件外,另須檢具委託書及委託人之身分證、印章。

    • 自結婚登記日起,於三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視同放棄,不得補發。 本自治條例結婚補助津貼採申請制,經本所審核通過後發放。
    • 經費來源由本所編列預算支應,經費用罄,停止津貼發放。
    • 本自治條例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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